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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学生收费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04-27 08:58:51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收费的管理,规范收、退费行为,健全收费管理机制,充分保障学校和学生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7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1号)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教育是受教育者自主求学的非义务性教育。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学杂费,是学生在校期间应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类在校学生应提高认识,增强依法缴费观念,积极主动按规定足额缴纳学杂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学杂费,包括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缴纳的学费、住宿费,以及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各项代收费用。学杂费按学年收取,采取“老生老标准,新生新标准”的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录取的接受全日制普通教育、非全日制继续教育等的各类学生。

    第二章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学生缴费的统筹工作,负责管理与维护收费系统,并按规定执行经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负责各项费用的收缴和管理工作,学生缴费的票据开具、会计核算,发布缴费时间及方式等信息,提供学生缴费、欠费情况,指导缴费相关工作。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生基本数据。教务处负责教材代办费标准的制定和结算,有休学、退学、复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信息,班级教材费发生变动等,教务处应及时更新信息对接财务审计处。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处)提供获得助学贷款、各类资助减免或需退费学生信息,协调各学院对欠费学生开展思想教育工作等。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住宿的安排,并将新生住宿情况及变动信息在每学年开学两周内提供给财务审计处。大一下学期末提前两周将更新后的在校学生住宿信息对接财务审计处,以保证学生住宿费应收尽收。提供的各类信息包括电子数据和签章后的纸质文件。走读的学生一般在每学年6月由学生工作部(处)集中办理,集中退费,特殊情况零星处理。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非全日制学历学生管理,负责各类非全日制学历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的收取、统筹和协调工作。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处)负责统计并在非全日制学生收费系统中设置学生基本信息、收费标准、收费项目等内容;负责统计并维护非全日制学生退学、转专业等学籍异动信息;及时掌握学生缴费进度及缴费情况并做相应统计与核对。缴费明细与汇总数等信息交由财务审计处备查(电子数据和签章后的纸制文件)。

    第九条 各二级学院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部门,全面负责掌握本学院学生缴费情况,对学生缴费宣传和缴费清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住宿费等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第十条 财务审计处、学生工作部(处)、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处)、招生就业处、教务处、保卫部(处)、各二级学院等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形成良好的收费管理运行机制,督促学生按时、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用,保证学校收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第三章 收费

    第十一条 所有学生通过“掌上无锡科院”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查询与缴费。每学年开学前为集中收费时间,学生务必在学校规定时间内通过手机端登录公众号缴费系统,按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用。

    第十二条 财务审计处原则上不受理学生的刷卡缴费和现金缴费。线上缴费后,可以通过“掌上无锡科院”公众号,查询缴费记录并开具电子票据。

    第十三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后两周内缴清本学年各项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对确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暂时无法缴清费用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应当及时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学生工作部(处)应及时将学生助学贷款或减免等信息提交财务审计处,以便进行学费扣缴结算与退费工作。

    第十四条 所有学生学费、住宿费及其他代收费用,由学校财务审计处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学生名册统一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学生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请休学、退学等,必须先缴清以前年度所欠费用,方可办理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已缴的本学年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抵缴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并按复学所在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缴费,多退少补。学生退学后,符合条件的可按退费程序申请退费。学生留级后,按新到的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重新缴纳学费。转学入校的学生,按所到年级、专业的收费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应按转入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不同专业收费存在差别,实行多退少补。新生专业调整结束后,教务处应及时把转专业学生信息提供给财务审计处做相应调整。

    第四章 退费与减免

    第十七条 学生退学属下列情形之一,准予退费:

    1.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申请自动退学经批准的;

    2.新生报到缴费入学后,经体检确实患有疾病需要退学的;

    3.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致死、致残以及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学习,导致中途退学的;

    4.学生因病休学,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给予退学的;

    5.学生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因违纪退学的不在此范畴。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退费、单项退费的标准和办理程序

    (一)学生退学退费的标准

    1.全日制学生退学退费按月计算(不足 1 月的按 1 个月计算),学生学费收缴按一学年 10 个月计算,日期以退学申请书上学生提出退学的日期为准。退费核算公式为:应退费用=(应缴学费+住宿费)/10*(10-本学年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应缴教材费-领取教材费)。其他代收费用据实结算。

    2.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学生退学退费的标准:学生在每年开班上课前提出退学的,学校退还当年所缴全部学费,开班上课总课时进行到一半(含一半)以内时学生要求退学的,学校退还当年所缴一半学费;超过总课时一半退学的,当年所缴学费不予退还。

    (二)学生退学退费手续办理

    所有退费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履行学校财务审批权限。

    1.退学学生领取并填写《无锡科技职业学院退学申请表》,二级学院书记签字落款。

    2.退学学生到教务处领取离校单,按离校单所列顺序进行部门盖章。由教务处确认领取教材情况,核定领取教材的合计金额,写在清单上并签字盖章。

    3.退学学生到学生工作部(处)确认住宿及医保信息,由学生工作部(处)核对实际发生情况,写在清单上并签字盖章。

    4.退学学生到保卫部(处)确认军训及体检信息,由保卫部(处)核对实际发生情况,并在清单上签字盖章。              

    (三)单项费用退费程序

    1.多交学费、住宿费等情况退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以二级学院为单位写出说明,填写符合要求的退款信息表:涵盖序号、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退款金额、开户行名称、银行行号及联系电话等。二级学院签字盖章,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批并办理退费流程,大额的校长签批。

    2.因贷款扣款成功同时又自行缴费而产生重复缴费的、已缴纳了学费或住宿费同时又符合减免政策而需要退费等的情况,退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学生工作部(处)确认审核学生信息,填写符合要求的退款信息表:涵盖序号、学生姓名、学号、身份证号、银行卡号、退款金额、开户行名称、银行行号及联系电话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汇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批并办理退费流程,大额的校长签批。

    第十九条 代收代支费用结算,实行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一)教材费结算程序

    所有教材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统计发放,教务处根据学生实际发生情况结算教材费用。

    (二)体检费结算程序

    体检费实行先缴费后体检,由学校保卫处负责审核结算,以实收金额和人数为依据进行结算。

    (三)大病统筹医疗费结算程序

    大病统筹实行先缴费后参保,由学生工作部(处)根据实际参保人数和缴费金额进行审核结算。

    第二十条 学生应征入伍的,由保卫部(处)负责统计全校应征入伍学生名单并及时将信息提供给教务处,由教务处在学籍系统中处理后,及时交由财务审计处做收费系统调整。

    第二十一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服役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后,按相关政策学费可以暂缓缴纳,入伍前已缴的本学年学费直接抵缴复学后的学费。申请入伍学费补偿和退伍学费减免的学生需分别在入伍后及退伍复学后一个月内将申请表统一交由保卫部(处)审核,再由保卫部(处)交由财务审计处办理签章手续,过期不再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要在学期末提前一个月,确认办理助学贷款及学费减免的学生信息,汇总学生数据,经领导签批后,交由财务审计处(纸制版与电子版)做相应扣缴及减免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已缴学费获得助学贷款或减免的部分,由学生工作部(处)核对并确认退费金额,汇总退款上卡表,经领导签批后,通过学生银行卡统一退还。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资金和票据管理。所有收费收入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务审计处是学校财务收支管理职能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收取费用,违者视为“乱收费”,学校将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4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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