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公告》(2022年第7号)第四条规定:如果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个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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