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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9-03-01 00:00:00  作者:  点击: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财会【2013】30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江苏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教财【2010】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收活动是指学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之外,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从事的各类教育培训、对外服务、资产性以及其他收益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创收经费是指通过上述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包括向学生和校外人员收取的各项费用、从外单位取得的补偿费、返还款、管理费等。学校进行正常全日制学历教育获得的各项收入以及校内具备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收入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第三条  创收活动必须服从学校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声誉。创收活动不得影响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本职工作;不得侵害学生利益;不得将应在教学计划内完成的学生考证等列作创收;不得将各类捐赠款、助学款等列作创收;不得以票据到其他单位报销等形式,转移、隐藏应由学校取得的各种收入;不得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列为有偿服务;不得将学校分配的事业经费转作创收收入或变相用于创收项目。

    第二章 创收活动的管理

    第四条  创收活动的范围

    一、学校允许进行的创收活动:

    1.由我校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成人教育类学历教育;

    2.自考助学(专接本、特色自学考试)班;

    3.各类考工考证培训班;

    4.其他类型的培训班、短训班;

    5.其他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各项创收活动等。

    二、学校不允许进行的创收活动:

    1、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兴建或改建房屋所进行的创收活动;

    2、未经学校批准挤占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用房、场地及设施所进行的创收活动;

    3、影响校园精神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创收活动;

    4、与国家政策法令相抵触的创收活动;

    5、学校明令禁止的其他创收活动。

    学校全日制学生的学费、住宿费等事业收入,收入全额归学校所有的其他收入,不认定为创收项目。

    第五条 所有创收项目由学校统一审批。各部门、二级学院在开展创收活动前必须履行报批手续,填写《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创收项目立项申请表》(见附件),将创收活动内容、收费依据与标准、经费支出办法与计划等报学校审计处、财务处核审,学校相关会议审批。需经上级有关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由财务处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对外创收合同(协议)的签署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二级学院要注重合同(协议)履行,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开展创收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收费,必须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并指定专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出售、印制、购置、借用其他票据。对于收费金额小、人数多的创收收费项目,可由各部门统一收取后到财务处开具票据,同时附收费清单。各部门严禁自立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将多个收费项目合并成一个收费项目收费。

    第三章 创收经费的分配

    第八条  各类创收经费的分配

    一、由我校举办或联合举办的成人教育类学历教育取得的收入,全部为学校收入,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列支学生培养成本;

    二、自考助学(专接本、特色自学考试)办班取得的收入,学校收取收入总额的15%作为管理费,其余85%归举办单位,其中:部门创收成本40%,部门发展基金30%,部门创收专项奖励30%。

    三、各类考工考证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学校收取收入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其余95%归举办单位,其中:部门创收成本40%,部门发展基金30%,部门创收专项奖励30%。

    四、其他类型的培训班、短训班取得的收入,学校收取收入总额的5%作为管理费,其余95%归举办单位,其中:部门创收成本40%,部门发展基金30%,部门创收专项奖励30%。二级学院以外的各部门举办的各类社会培训及考工考证、技能鉴定等取得的收入全部纳入学校收入,统收统支。

    五、其他以学校名义或利用学校资源开展的各项创收活动取得的各种返还款、资产性收益(含资产出租出借等收入)全部作为学校收入。

    六、科技服务收入需收取管理费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创收经费管理

    第九条  创收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实行“集中管理、比例分成、规范使用”办法,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财务处是学校创收经费的核算部门,创收经费实行单独立项,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条  各部门必须将各项创收经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每月创收(代收)收入实行按月上缴,每月25日前缴存学校账户。收入时间不固定的项目,收费完成后次日缴存学校账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拖欠、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严禁公款私存和“小金库”现象。

    第十一条  创收经费只能用于事业发展,弥补事业经费的不足,改善和提高学院、部门的办学、办公条件。创收收入属于纳税范围的,应依法纳税。

    创收经费主要用于成本性支出。包括:组织创收活动发生的前期费用,如:调研费、材料费、差旅费等;组织创收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如:根据协议支付给合作单位的费用、课时费、班级管理费、鉴定费、证书工本费、监考费、材料费、项目管理费等;创收活动后期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验收费用、材料归档费用等。

    成本性支出后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性支出、与事业发展和创收活动相关的业务接待费。发展性支出用于本部门教职工各类进修培训、添置教学及办公设备等;与事业发展和创收活动相关的业务接待费严格按照学校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创收专项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部门创收的优秀人员。

    各部门、二级学院不得以调研、研讨或自定名目等各种名义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发放各种福利性质的费用。

    第十二条  创收经费使用的审批权限参照《无锡科技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修订)》执行。

    第五章  创收经费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部门创收活动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监、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创收经费使用实行财务公开制度,每年度至少向本部门教职工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五条  对学生各项收费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坚决杜绝乱收费、搭车收费现象,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私自收取学生的任何费用,违者将追究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加强创收资金的管理,对各项收费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审计部门定期对部分单位创收经费收、支情况进行抽查审计,以确保收入合法、支出合理;纪监部门对收费行为中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按照党纪政纪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其他教育事业收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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