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改革精神,规范我院评审费支出管理,参照《无锡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5】6号),本着公平统一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评审费适用于学院内各部门邀请评审专家(评委)实行项目评审需支付的评审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家评审费,是指能为论证、评审的项目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和技术支撑,且用学院财政性资金支付参与论证、评审专家(评委)的酬金。
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聘请专家(评委)所需费用在本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解决。受聘专家(评委)评审费支出标准:
(一) 通过学院各部门备选专家库遴选组成的本院专家(评委)每人每半天400元。
(二) 邀请学院以外的专家(评委)进行评审的:
1. 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600元;
2. 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半天1200元;
3.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人每半天一般不超过2000元。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邀请专家(评委)原则上以学院内专家(评委)为主,如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评委)评审的,除按规定支付评审费外,可按照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如实报销来回的城市间交通费;本市专家(评委)的交通费由个人承担。
第六条 专家评审费应由专家(评委)签字确认。财务部门凭专家(评委)签字的原始凭证,经经办人签字、项目评标负责人审核、人事处备案、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并作为单位会计原始凭证以备检查。
第七条 专家评审费支出,原则上以银行卡结算方式支付,由财务部门统一划入评审专家的银行卡中。
第八条 各部门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应当主动接受学院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