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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锡科技职业学院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13 14:20:1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运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严肃性和合理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省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专项资金包括省财政专项资金和非省财政专项资金。其中非省财政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专项资金、行业企业专项资金和学校自筹资金组成。

    第三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省财政重点支持专业的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的设备购置等;地方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主要用于省财政重点支持专业所在专业群建设、非省财政支持的重点专业及专业群建设和基础条件建设等。

    第四条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总体筹划、分段实施;单独核算、绩效考评;分项管理、保证重点”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总预算的组成部分,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权限

    第六条 示范性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由学校示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审定专项资金总体使用方案。

    (二)负责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草案。

    (三)负责审批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

    (四)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决算。

    第七条 学院省示范建设领导小组授权以下机构具体负责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设立学院示范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示范建设项目的实施,指导与协调工作,并定期向建设项目领导小组汇报。

    (二)设立项目监控办公室,负责省示范性高职院建设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监督设备采购招标等工作。

    (三)各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验收、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管理全过程负责。

    (四)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专项资金预算的起草、汇总,提请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学校党政会议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2.严格按照省教育厅批复下达的项目建设任务书进行预算和项目控制。

    3.负责按来源渠道、项目单位等分配经批准的专项资金到各子项目,并单独设立项目账进行会计核算,运用经费项目帐等有效手段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4.配备专人专岗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专项资金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5.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全过程管理,保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不断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6.按时编制财务月报、季报和年终决算,上报主管部门。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凡申请使用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都必须根据教育厅批准的《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方案》和《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项目建设任务书》的立项内容及当年实施的分项预算额度,提出年度项目建设预算使用申请,报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核,示范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经学院建设工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由财务处按项目下达预算控制数。项目责任人应限期启动项目建设,限期按规定使用资金、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如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的相关子项目之间予以调整,并向建设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如调整涉及改变建设内容的,还应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报学院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于已批准而没有启动或由于客观原因无法启动的项目,应及时向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报告,由学院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并调整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学院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编制,经审核汇入综合年度财务预算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上报学校主管部门。各项目责任部门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并附规定的预算文字说明。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预计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未完成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预算是学校综合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总体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收支平衡。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重点专业的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实验实训条件建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配套建设专业建设、专业群建设及教学设施建设;自筹资金和企业投入资金主要用于教学基本建设和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支出主要包括:

    (一)实验实训条件建设费:是指项目建设过程中购置、调试、改造、维护实验实训设备等发生的费用。

    (二)师资队伍建设费:是指用于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聘请专家以及从行业、企业聘用兼职教师所需经费,教师进修和到企业实践费用、进行科研和学术研究费用等。

    (三)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建设费:是指按照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要求,对重点建设专业进行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优化课程体系和调整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开发相应教材和教学课件等发生的资料费、调研费、论证费、设计费、教学资源库建设费等。

    (四)信息管理平台及共享型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费:是指用于专业教学资源库开发以及项目公共管理平台建设软件和硬件等相关费用。

    (五)大学生综合素质训练基地建设费:是指综合素质拓展训练中心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建设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六)社会服务建设费:是指为对口支援学校培训教师、与对口支援学校联合培养学生、社会培训以及派遣干部到对口支援单位挂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

    (七)教学基本建设费:是指与建设任务相关的基本建设支出。

    (八)项目管理费:是指项目建设工作办公室在实施项目建设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论证、评审、考核、验收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交通费、专家劳务费等。

    (九)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费用支出外的与项目建设相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报销管理。

    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限办理。

    (一)单张票据在2000元(含)以下的需经本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2000元-20000元(含)的还需需经建设工作办公室审核和分管院长审批,20000元以上的还需经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审批。

    (二)报销所用发票应严格遵循发票管理办法,严禁弄虚作假。报销设备购置费的,应提供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报销基本建设和修缮工程费用的还应附工程预(决)算书及相关资料。

    (三)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其他业务费用,需由项目建设法人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的有关规定,经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后办理支付。

    第十七条 建设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和无故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经建设工作办公室初审后报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建设专项资金中用于设备购置、基础建设等支出形成的固定资产,应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严格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教育厅、财政厅有关要求编报决算,上报决算时必须对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其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各项目责任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处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建设专项资金决算,经审核汇入年度财务决算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在项目建设计划期间内的年末专项资金预算额度结余,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完成后,预算额度如有结余,由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安排。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各项目、子项目负责人和责任部门对建设资金实行全程负责,定期向建设项目办公室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不被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所有与建设专项资金有关的部门、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同时接受上级机关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凡本管理办法与财政厅、教育厅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不符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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