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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6-07 14:05:18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货币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货币资金管理的有关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范围: 国库集中支付、银行存款、现金等货币资金的收支。

     第三条 管理内容:对学校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执行“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原则和回避制度,分别设置银行出纳、国库支付出纳,出纳复核岗位。

    银行出纳岗位负责保管库存现金、银行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凭证、内部收款收据、法人印鉴及网银录入U盾及密钥,办理货币资金结算和收付业务;国库支付出纳岗位负责国库系统U盾及其密钥,办理零余额用款额度的申请及结算业务;出纳复核岗位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网银审核U盾及审核货币资金收支原始凭证,对货币资金的账簿记录、付款依据和支付金额进行核对,检查出纳开出的银行结算票据或电子票据中的金额、日期、收款人、资金用途等是否准确无误。因填写错误导致作废或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晰等原因被退回的银行票据,加盖作废章后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制单、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岗位间相互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或代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七条 配备合格的货币资金业务人员,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第八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学校有关部门及个人报销或用款时,银行出纳和国库支付出纳应当依据审核后的记账凭证向出纳复核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并注明款项的收款单位、金额、用途、支付方式等内容。

    (二)支付复核。出纳复核人对出纳提交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第九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其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货币资金的收入管理

     第十条 财政拨款资金。根据财政批复的预算,对通过国库零余额账户核算的资金,按季分月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使用额度。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在行政事业性收费实现收入并上缴财政后,按实际学生退费用款需求按时通过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平台编制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第十二条 其他收入的资金。学校的其他各项收入必须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江苏省财政、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程序执行。相关收入应当及时上缴,不得截留、转移、私设“小金库”。

    第四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 国库集中支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一)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学校涉及下列项目的支付必须要通过财政直接支付:

    1.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人员工资、津补贴和离退休人员补助款。

    2.其他按规定应纳入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各类支出。

    (二)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四条 国库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单位有关部门及个人经审批通过之后的记账凭证,对应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款、类、项进行一一匹配,提交支付申请并发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及时打印支付成功回单附于记账凭证之后。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每月及时与国库系统、代理银行进行对账,并按月打印国库集中支付明细,编制余额调节表,出纳复核人员确认复核并签章。

    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在履行其他规定审批后,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五章 银行存款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规定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销户手续,按照规定使用银行账户。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遵守银行结算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或远期支付凭证;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实际交易关系的票据;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十八条 银行支付出纳人员根据学校有关部门及个人经审批通过之后的记账凭证提交支付银行,复核出纳人员审核资料后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出纳人员应根据会计审核确认的收款单位信息支付款项,经办人不得自行变更收款人信息,经办人提供的收款人信息与会计审核人员确认的不一致时,出纳应拒绝付款。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收款人信息的,应重新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出纳人员按时与银行对账,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处理。出纳复核人员确认复核并签章。

    完成上述程序审签后的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装订成册,在履行其他规定审批后,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章 现金支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现金支付必须明确会计与出纳各自的责任。坚持“钱账分管”原则,出纳管钱不管账,会计管账不管钱。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坐支。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支付现金,需使用现金发放的慰问金、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特殊报销应提前与财务审计处进行申请,其他各类款项均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

    第二十三条 每日终了,出纳人员要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的,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领导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以长款补短款。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财务审计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货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管理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纳、复核、会计档案管理等互不相容岗位人员设置情况,有无混岗现象。

    (二)库存现金与账面金额是否一致,有无“白条”抵库,有无私自挪用现金等情况,是否超限额库存现金。

    (三)银行印鉴章是否由各责任人分别保管;银行票据是否放在保险箱内。

    (四)银行余额调节表编制是否及时、准确处理,资金支付审签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五)其他涉及货币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如个人失职造成损失的,在明确责任后,提请学校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得利用银行存款开展任何对外投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从严控制单位账户数量,切实加强审批、备案、年检等管理工作,需要新开立或变更账户存放资金的,财务审计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经营状况、服务水平较好、并在同城设立分支机构的银行中,选取所属分支机构作为备选开户银行,并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党委审批。校党委集体决策选择开户银行,并将决策结果按照相关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待主管部门批复后开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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