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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度

    学校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7 14:24:45  作者: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学校的国库集中支付行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教育部《关于实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库集中收付是指财政性拨款资金不再拨付到学校,而是通过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代理银行(由财政部门确定的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设立的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学校只能依据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办理资金的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财政下达我校的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基本建设经费及纳入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其他经费。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财政部门向中国人民银行或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学校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财务审计处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工作;

    (二)负责国库集中收付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负责学校国库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四)负责根据相关政府部门批复的预算控制数,确定实行国库集中收付的具体项目;

    (五)负责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额度,及时拨付并通知学校各部门及二级学院;

    (六)负责监督、检查各预算项目年度、季度分月用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国库集中支付额度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办理国库集中收付项目资金的归垫事宜;

    (八)负责与财政部门、教育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所管经费的年度预算并按时报送财务审计处;

    (二)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七条 预算项目负责人在国库集中收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项目进度及时编制预算项目、报送用款计划,并严格按批复的计划执行;

    (二)负责提供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 零余额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零余额账户是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反映、核销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收付资金用款额度的收入和支出的专用银行账户。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由代理银行垫付,当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与国库进行清算,清算后该账户存款余额为零。

    第九条 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业务,可以向我校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及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款项,除此之外,不得违反规定向我校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账户和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转资金。

    第四章 用款计划的编制和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第十条 用款计划是办理国库集中收付的依据,是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根据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按时进行款项申请。

    第十一条 用款计划包括“学校用款计划”和“校内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

    其中,学校用款计划是由财务审计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校内各部门及二级学院用款计划,按照财政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编制。

    校内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是由校内各部门根据学校当年下达给所属部门及二级学院的预算额度,结合事业发展和项目进度,按时间进度编制的国库支付资金的用款计划。各预算项目用款计划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支付预算项目资金的依据和前提,校内部门及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若未按规定编制和上报预算项目用款计划,财务审计处不得支付资金。

    第十二条 用款计划的编制原则

    (一)用款计划的编制要符合实际。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均衡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

    (二)用款计划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数(或预算控制数),严格按照国家预算支出的类、款、项编制。

    (三)用款计划的编制应考虑上年结余,按照各项目当年预算数和上年结余数的合计额度确定当年实际用款计划。

    第十三条 用款额度的拨付、使用

    (一)财务审计处根据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进行账务处理,下达相应的财政支付额度并及时通知经费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负责人在批复的用款额度内按有关规定使用资金。批复用款计划的各类、款、项的资金专款专用,用款额度不能调剂使用。

    (三)国库支付额度余额在年度终了注销。基本支出额度余额上缴国库。项目支出额度余额,在建设期内的未完项目结余,待下一年度财政部门批复后再按规定继续使用;超建设期的净结余,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章 支付程序

    第十四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相关费用使用部门向上级政府部门提出支付申请并通过后,由财政部门导入相关数据。

    (二)使用财政直接支付额度时,应按照批复的预算和用款计划,提出直接支付申请。

    (三)财政直接支付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根据财政部门发出的清算与支付指令,代理银行直接将款项支付到用款单位或收款人。学校根据银行办理支付后出具的通知单进行账务处理。

    (四)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实行一事一报,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

    第十五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使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校内部门及二级学院应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的经费用途及会计核算的有关要求,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并附有关支付凭证,在财务审计处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二)支付设备购置、材料采购价款时,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供货合同、外贸合同付款通知、设备采购清单及验收单、票据等。

    (三)支付工程款时,需提供项目立项资料、招标采购资料、工程合同、工程进度资料、工程结算单、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工程审计决定及票据等。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 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财务审计处结合学校内部核算的需要,在不改变原有基本核算体系和方法的前提下,对现有会计科目和项目编码进行适当调整。会计科目的调整应有利于对账和报表统计,项目编码的调整应适应核算和项目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对于涉及国库零余额账户收入、支出和年底余额上缴的账务处理应严格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建立对账制度,专人负责定期、及时与财政部门及银行对账。

    第七章 资金归垫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可以在财政授权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申请使用本单位资金先行垫付:

    (一)经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并下发相关文件的垫付支出;

    (二)基建投资项目的前期费用;

    (三)重大紧急突发事项支出;

    (四)其他按规定允许垫付的支出。

    第二十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在资金归垫前,应将拟垫付的事项、原因等情况报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根据学校统一安排按规定上报财政部门,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申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收到已垫付资金项目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后,可提出资金归垫申请,并提供相关批复、合同、发票及银行结算证明等资料办理归垫。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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