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4〕16号)、《无锡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锡财行〔2014〕13号)及《江苏省省级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苏财行〔2017〕52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发生的费用(不含出国出境)。差旅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城市间(含江阴市、宜兴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务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到无锡市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
交通工具 级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含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
厅局级及正高职称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确因出差路途较远和出差任务紧急,应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应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执行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教职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除青海、西藏、新疆地区每人120元/天以外,其他地区每人100元/天)包干使用。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教职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除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况外,应自行支付交通费用并收取相关凭据。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按规定程序审批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出差人员自理。
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教职工出差期间,住宿天数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
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报销。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计算报销。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报销。
第二十条 单位派车、租赁车辆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到边远地区出差,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分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差旅费报销的内控管理,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二)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三)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四)转嫁差旅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离开无锡地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只予报销会务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按规定报销,驻会(训)期间不得报销往返交通费。会务费、会议培训材料费等凭会议通知和合法票据报销。
第二十六条 按照组织安排,到无锡以外地区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队的教职工,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工作期间的出差差旅费执行驻地规定,费用由驻地单位承担,驻地单位承担有困难的,经主管财务校领导批准后可回学校报销。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及与工作人员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的,调动工作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上述差旅费规定,由调入单位报销。其行李、家具等托运费,由调入单位凭据报销。托运费只得报销一次。
第二十八条 省内出差如遇出差任务特别紧急且交通不便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可租赁车辆或自带交通工具出差,经审核,可据实报销往返两地的用车费用;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原《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锡科院发〔2019〕5号 )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