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准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学校接受捐赠(准捐赠)、对外捐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捐赠行为分为接受捐赠(准捐赠)和对外捐赠。
接受捐赠是指学校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自愿无偿赠予的各类合法财产。受赠资产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归属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畴,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准捐赠是指校外单位或个人将资产的使用权捐赠给学校,但受赠资产所有权不属于学校,准捐赠资产的使用权期限由学校与捐赠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可根据资产类型调整),期限届满前30日内,接收部门需通知捐赠方办理资产回收或续期手续。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自愿无偿将国有资产向外捐赠,无偿支援社会公益事业以及扶贫、赈灾等。
第二章受赠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接受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捐赠前,须在学校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中提交受赠资产申请(附件1),如该项捐赠存在附加条件,应在受赠说明中具体写明(如利用学校资源等),由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管理处对受赠资产的数量进行审核,财务处对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进行审核,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后签订捐赠协议。接受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学院)接收货币性资产捐赠前,须在学校0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向财务部门提交接收捐款申请(附件2),如该项捐赠存在附加条件,应在受赠说明中具体写明(如利用学校资源等),财务处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后签订捐赠协议。接收货币性资产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需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捐赠协议。
捐赠附加条件需经归口管理部门、外聘律师联合审核,确认不违反国家教育政策、不损害学校公共利益(如不得要求学校优先录取特定人员、不得限制资产的公益用途),审核意见需作为受赠申请的附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捐赠(准捐赠)工作领导小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资产的副校长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二级学院(部)行政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资产管理处。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受赠资产的统筹管理,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分别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财务处负责受赠货币资金的统筹管理,以及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入账核算。
(二)科技处负责受赠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类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三)图书馆负责受赠图书及文献资料等的归口管理。
(四)教务处负责受赠仪器设备类实物的归口管理。
(五)党政办公室负责受赠文物及陈列品等其他受赠资产的归口管理;负责学校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
(六)其他受赠资产,由资产管理处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委托学校相关部门进行管理。
(七)二级学院(部)等具体使用部门负责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具体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入账等手续。
第七条 没有指定用途的捐款,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筹安排;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统筹调配,相关部门归口管理。指定用途的捐款,遵照捐赠协议和捐赠者意愿专款专用、专项核算;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受赠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
第八条 受赠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和入账手续。
(一)受赠的货币资金,在受赠当日办理财务入账手续;
(二)受赠的教学仪器设备等实物资产,在两周内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入账手续。
(三)受赠的其他资产,在三周内办理资产验收、入库入账手续。
第九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如下原则确认:
(一)捐赠方提供了价值凭据的,按照标明的金额,加上学校接受资产直接费用(包括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税金等费用)入账;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价值凭据的,由双方商定聘请专家评估或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值入账。
第十条 对受赠资产中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接收部门需建立低值资产台账,明确责任人职责(包括资产登记、领用登记、每月盘点、损坏/遗失赔偿标准);台账需定期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每年进行全校低值受赠资产清查。
第三章 准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准捐赠资产管理由接收准捐赠部门负责办理手续,须在学校0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中填写《学校准捐赠资产备案表》(附件3),由校企合作处进行归口管理,并报资产管理处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接收准捐赠部门明确相关责任人与保管人,加强准捐赠资产日常使用管理,参照学校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使用权到期前 30 日内,接收部门需通过书面或邮件形式通知捐赠方,明确回收时限(不少于 15 日)及资产当前状态。若捐赠方未在通知的回收时限内办理资产回收手续,接收部门需在逾期后 10 日内将情况报校企合作处(归口管理部门)及资产管理处备案;校企合作处需在备案后 5 日内再次向捐赠方发函催告,催告后 30 日仍未回收的,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联合接收部门、校企合作处评估资产状态:
若资产仍具备使用价值,可依据学校闲置资产管理制度进行统筹调配使用,并书面告知捐赠方调配情况;
若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存在安全隐患,则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流程(如报废、销毁)办理。处置前,需留存资产照片、催告记录等证明材料,并在处置完成后,将结果书面反馈捐赠方。
准捐赠资产使用权到期后至实际回收(处置)前,由学校接收部门负责资产保管,期间若因保管不当导致资产损坏,由接收部门按责任划分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若因资产自身老化导致的损坏,无需承担责任,处置时需在材料中注明损坏原因。
第四章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对外捐赠的,属于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必须遵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外捐赠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党政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实物需遵循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办理流程;由捐赠归口部门提交拟捐赠报告,并在学校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填写《学校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捐赠审批表》(附件4),经学校党政办公室和资产管理处审核后,分管资产的校领导批准,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批和公示,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执行。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
公示应在学校官网的通知公告栏发布,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捐赠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受赠方名称、捐赠事由以及内部审批进度。在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核实,并及时反馈。
第十六条 对外捐赠货币资金的办理流程:由捐赠申请部门提交拟捐赠报告、在学校OA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填写《学校货币资金捐赠审批表》(附件5),经财务处审核,分管财务的校领导批准,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议审批和公示,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后执行。未按上述规定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的,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应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内容包括:捐赠事由、捐赠途径、方式、责任人、数量、金额、资产的购置日期,资产编号,交接程序等。捐赠后须向受赠方取得合法有效的接收凭据、票据等,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私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名义对外募集捐赠,或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捐赠方作出不实承诺,影响学校形象、声誉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未经学校批准,私自以学校或所属部门的名义对外捐赠的,学校将严肃追究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对外捐赠和接受捐赠及其使用、管理中,违反国家、学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私吞学校受赠资产或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利用对外捐赠名义转移、贪污或侵占学校资产,或借机额外销账贪污的,学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