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管理,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支出,根据《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号)、《江苏省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苏财教〔2018〕47号)、《江苏省省级机关评审工作专家劳务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23〕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劳务酬金的发放范围
本办法中劳务酬金是指因工作需要,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及参加各类项目评审、项目认证、项目验收、技能鉴定、监考、考务、咨询、评标、约稿、审稿等活动所需支付给被邀请专家(工作人员)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的发放标准
(一)学术报告、讲座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及相当人员:1500 元/课时
正高职称及相当人员:1000 元/课时
副高及以下职称和其他人员:500 元/课时
半天最多不能超过4个课时
(二)各类评审、认证、人事招聘
职称 |
标准 (税后)元/天 |
金额(税后) |
半天 (3小时) |
1天 |
1.5天 |
2天 |
2.5天 |
3天 |
3.5天 |
4~N天 |
非现场 (次) |
标准*60% |
标准 |
标准+ 标准*60%*80% |
标准+标准*80% |
标准+标准*80%+标准*60%*80% |
标准+ 标准 *80%*2 |
标准+ 标准*80%*2+标准*50%/2 |
每增加一天增加标准的50% |
标准*(20~50%) |
院士、中科院学部委员、享受国务院特贴等全国知名专家 |
4500 |
2700 |
4500 |
6660 |
8100 |
10260 |
11700 |
12825 |
增加2250元/天*(N-3)天 |
900~2250 |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3000 |
1800 |
3000 |
4440 |
5400 |
6840 |
7800 |
8550 |
增加1500元/天*(N-3)天 |
600~1500 |
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2000 |
1200 |
2000 |
2960 |
3600 |
4560 |
5200 |
5700 |
增加1000元/天*(N-3)天 |
400~1000 |
其他专业人员 |
1000 |
600 |
1000 |
1480 |
1800 |
2280 |
2600 |
2850 |
增加500元/天*(N-3)天 |
200~500 |
(三)各类考试、竞赛、测试
1、社会服务考试监考人员:100元/小时
2、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监考人员:100元/小时
3、招生考试:
命题费:500元/人
监考费:100元/小时
面试评委:2000元/天
4、普通话测试
普通话测试费:5元/人次
复审测试费:(单项)2元/人次;(四项)12元/人次
普通话监考费:100元/小时
(四)专家咨询
1、标准: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1500-2400元/人/天(税后)
其他专业人员:900-1500元/人/天(税后)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上浮50%
2、组织形式:
会期 形式 |
0.5天 |
1-2天 |
>2天 |
会议 |
标准*60% |
标准 |
1-2天标准;3天后标准*50% |
现场访谈或勘察 |
标准 |
通讯 |
按次计算,每次标准*(20%—50%) |
(五)校刊约稿、审稿等酬金
按锡科院会纪《开发区职教发展研究》稿酬及相关劳务费支付标准执行。
(六)各类招标评标
专家:500元/半天/人,超过半天,每超过1小时增加100元/人
三、劳务酬金发放管理要求
(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劳务酬金发放的最高标准,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标准范围内下调发放。本办法中的劳务酬金标准校外人员为税后标准,校内人员为税前标准。校内人员非工作日参与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劳务按校外人员的一半发放。
(二)各部门发放校外人员劳务酬金所需费用在本部门年度预算中统筹列支。
(三)校内人员劳务酬金由人事处统筹安排。
(四)本办法未明确的劳务酬金开支项目和标准,需经人事处审批后由财务处执行。
(五)各类劳务酬金发放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提供劳务人员的个人银行卡,财务处按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报销劳务酬金须提供以下凭证:
1、持有税务部门开具的劳务费发票,可直接填制报销单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其他情况需填制学校“人员酬金发放表”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2、报销时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提供劳务时间;讲课、讲座内容,课时数量和标准等;专家签到表原件(签到表应包含专家姓名、身份证号码、职称职务等内容);考试的名称、场次、数量和标准等;命题、阅卷的份数等;咨询服务合同或协议、咨询成果报告、项目验收单等相关资料。
四、附则
(一)本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原《无锡科技职业学院校外人员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劳务酬金与国家相关规定不符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财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