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销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24〕16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二条 经费审批采用预算优先、量入为出的基本原则。经费使用实行部门(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部门(项目)经费由部门(项目)负责人负责,部门(项目)负责人为主要审批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专用经费部门归口管理,各归口部门负责人是其分管的专用经费的主要审批人,部门(项目)负责人若有变动,根据学校组织任免通知、人事调配通知或项目负责人授权书调整审批责任人。
第四条 严格执行预算,在“厉行节约、统筹兼顾、绩效优先、责任明确”的原则下,学校各项经费支出遵循“预算项目、使用范围和额度”三不超原则。实行大额资金逐级审批制度,详见《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大额资金审批办法》文件。
第三章 经费类别
第五条 学校预算资金类别:
1.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学校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是学校编制的经校党委会批准后下达给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部)的年度预算资金。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培训费等。
2.基建经费是指用于学校基本建设的经费,详见《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建设工程管理办法》(锡科院发〔2022〕34号)文件。
3.职业技能培训和校企合作经费是指经学校批准,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依法从事的各类教育培训、对外服务、资产性以及其他收益管理活动取得的经济收入;各级政府部门、学会(协会)正式下达公告通知组织申报,并经评审确立的各级各类研究项目,以及学校批准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经费;委托或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经费。具体包含创收、纵向课题、横向课题等经费。
4.各种专项经费是指具有指定用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经费,包括财政拨款项目经费、各类上级拨款经费等。专项经费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申报,并提交详细的项目预算资料,在财务处立专项使用。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六条 部门运行经费审批
学校各部门运行经费,职能部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部)根据党政工作分工,党务、招生就业、学生工作方面支出由党总支主要负责人审批,行政业务方面支出,由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内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加批,8万元以上(含)支出还须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批。
服务或货物类的采购费用审批参照《招投标及采购管理办法(修订)》(锡科院发〔2025〕16号)。各项费用应严格按合同和相关规定审批。
接待费用应从严控制,支出在2000元以上除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以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加批。劳务费、专家评审认证费单次1万元(含)以上须分管校领导审批,2万元(含)以上须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批后发放。
第七条 基建经费审批
基建经费由学校后勤管理处统一负责,其他部门需使用该经费的一律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审批。一次性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10万元以上(含)的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第八条 职业技能培训和校企合作经费审批
1.二级学院(部)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的支出,2万元以下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2万元以上(含)由二级学院(部)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审批后报分管校领导加批。具体执行参照《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锡科院发〔2025〕7号)、《培训社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锡科院发〔2025〕12号)。创收经费分成审批,参照《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创收经费管理办法》(锡科院发〔2025〕7号)执行。
2.校企合作经费的支出,具体执行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锡科院发〔2025〕8号)、《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锡科院发〔2025〕9号)。
第九条 专项经费审批
1.各类专项经费由立项部门统一负责归口,其他部门需使用该经费的一律由归口部门负责审批。
2.属于职能部门的专项经费由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2万元以下支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内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加批,8万元以上(含)的支出还须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批。
3.属于二级学院(部)的专项经费由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初审,2万元以下由二级学院(部)主要行政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内的支出由项目分管校领导加批,8万元以上(含)的支出还须分管财务校领导加批。
第十条 其他经费审批
1.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勤工俭学等费用,由学生工作处统一负责,其他部门需使用该经费的一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批。2万元以下支出由学生工作处主要负责人审批,2万元(含)以上8万元以内的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加批,8万元以上(含)的支出还须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批。
2.按月发放的人员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退休人员退休费及社会保障缴费支出等日常性人员支出,由人事处按规定审批;其他非常规人员性质的支出,由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财务的校领导审批。
3.代管经费审批。代管经费主要指由学校相关院系、部门组织的活动和会议收取的活动费、会务费以及各种协会的会费和其他代为管理的经费。支出由二级学院(部)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事先规定的办法审批,专款专用。活动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十一条 确因工作或项目实施需要,办理暂借款、预付款的,所借金额必须有预算,预付账款及个人借款审批权限与经费支出审批权限相同。借款归还时,票据齐全可办理简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必须遵守学校规定,如实反映经济业务,不得将单项支出金额化大为小,化整为零,逃避审查和财务监督。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报销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必须经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经费审批回避制度。项目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或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各职能部门及二级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须由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领导申领借款或报销支出,副职由正职审批,正职之间互批。
第五章 财务报销的票据要求
第十四条 办理各类报销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分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
第十五条 外来原始凭证的要求
1.外来原始凭证:税务发票必须印制有税务发票监制章,纸质发票需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且不能盖在金额和密码区,电子发票和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事业收据必须有省或市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监制章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对小规模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确实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可由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开出的票据必须盖有税务部门监制章并加盖开票税务机关的印章。
2.外来发票或收据的填写要求:
(1)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付款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
(2)发票(收据)户名必须为“无锡科技职业学院”,除机票、车船票、通讯费等以外,付款单位为个人或客户的发票原则上不允许报销。
(3)发票(收据)总计金额必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相加相符;发票(收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3.外来发票或收据填写错误的更正:
发票(收据)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收据)如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发票(收据)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发票(收据)上更正。
4.外来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须提供原开票单位出具的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注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或者提供加盖原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复印件。证明、复印件需本人、部门领导、财务处长及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六条 学校自制原始凭证的要求
1.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为各类人员经费发放表、借款凭证、自制付款凭证等。
2.自制原始凭证上各栏目内容要填写完整;审批签字要齐全;大小写金额要填写无误,不得涂改,大写金额一经涂改该凭证无效,需重新填写。
第十七条 票据的报销时限
1. 当年票据当年报销。各类发票(收据)应当在开票之日后3个月内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暑假顺延2个月,寒假顺延1个月;差旅报销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
2. 对于当年12月份出具的票据须在次年3月底前报销完毕。特殊情况的须附加情况说明并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六章 财务报销要求和具体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报销的基本要求
1.任何经费的报销至少要有三个人签字即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和经费审批人签字;经办人、证明人(或验收人)、审批人不能同为一人。
2.各类票据在报销时须在票据上注明支出用途或事由。
3.每项开支必须有经费来源(经费预算)并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经费审批人按照审批制度规定进行审批。不注明经费来源的,会计人员将不予受理。
4.各单位在报销时必须准确填写预算项目费用名称,具体如下:教学综合经费、行政综合经费、学生活动费、招生经费、就业经费、实验实训费用、党建经费、学术交流费等。
5.报销业务经办人原则上应为本校教职工,校外人员、学生不应作为报销主体。
6.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并向财务处处长报告;对报销手续不完备、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人员有权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7.各类原始单据上的所有签字一律使用蓝黑墨水笔,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
第十九条 差旅费的报销
1.报销差旅费须按“一次一单”的原则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出差的时间、地点和事由,按相关票据的票面金额填写交通费及住宿费等,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多次出差的需分次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如多人同时出差,一并报销的,必须详细写明出差人员姓名。
2.出差时发生的除交通费、住宿费、会务费、培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图书资料费、购物等费用不能附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一同报销,应单独另行报销。
3.差旅费报销的具体规定,详见《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锡科院发〔2023〕10号)。
第二十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费用的报销
1.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报销费用,应填写“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
2.报销须凭财政部门外汇核销单或省、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因公出国(境)任务批件或国台办赴台任务批件以及因公护照复印件(信息页及出入境记录),出国培训(访学)人员还需附与外方学校签订的培训协议以及与我校签订的出国培训(访学)合同,方可报销。
3.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和学校自行组团的境外公务活动, 凭据按实报销;其他公务出国人员在国(境)内段发生的费用报销标准按《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锡科院发〔2023〕10号)执行;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无锡新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办法》(锡新办发〔2014〕30号)执行;出国培训(访学)人员的费用报销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以及学校人事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探亲费的报销
1.教职工探亲费报销须填写“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报销单”,注明时间、地点和事由,并附上按规定粘贴好的有关原始单据。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报销;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具体规定及标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探亲费报销的实际操作以人事处审批金额为准。
第二十二条 物品购置费用的报销
1.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含家俱、车辆等)报销手续
(1)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馆购置的图书),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2)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前,应先取得购物发票,再按规定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取得“固定资产入库单”。图书馆购置的图书由图书馆自行办理入库手续,并开具“图书入库单”。
(3)办理入库手续后,凭由经手人、证明人、经费审批人签字的报销手续以及相关的资产购置手续及固定资产入库单,到财务处报销。
(4)科研代购设备(根据科研合同为委托方购买设备,设备所有权属委托方)报销时,须附注明委托代购条款的合同,及委托方财务部门或设备验收部门的设备验收清册(加盖委托方公章)。
2.购置一般物料用品的报销手续及特殊规定
(1)各部门所购的物品若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办理低值耐用品简易入库手续或领用手续,填写《无锡科技职业学院物资采购审批表》,报销凭证上须要有经办人、验收人、经费审批人签字方能报销。具体规定参照《无锡科技职业学院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锡科院发〔2021〕21号)。
(2)各种报销凭证上的购物名称须清楚明了,不能笼统填写“办公用品” “文具” “劳保用品” “洗化用品” “电脑配件” “消耗品” “试剂”等字样;如所购物品较多,发票无法一一写明的,须附供货单位的销货清单,清单应加盖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3)单笔采购金额超过2万元(含)的材料物资及设备的购置,报销时须附购货合同或招投标及中标结果等相关文件资料。政府采购的设备应附政府采购合同。
(4)各类设备的采购须按学校相关设备采购规定办理设备申购手续,方可办理报销业务。
第二十三条 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的报销
1.加工、修缮、零星基建等工程项目报销时,有合同的须附合同,并附由学校相关部门、人员审核签字过的加工清单、维修耗材清单和工程决算单。
2.凡2万元以上的基建及修缮等工程项目必须经过审计处审计或由审计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并附审计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审核资料方可报销。
3.符合固定资产或低值耐用品标准的,还需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类人员经费的发放。校外专家讲座费、咨询费、评审费等,采取银行卡发放形式,详见《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修订)》文件。
第二十五条 科研经费、教学研究、课程建设与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等项目经费的报销。
科研经费、教学研究、课程建设与改革、专业建设、人才培养与引进等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按照学校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的报销手续按本制度的具体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生外出参赛、实习费用报销,报销时须有教务处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招待费的报销,招待费的具体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实施,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后方能报销,具体报销手续按学校公务接待报销审批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学习、进修、培训以及参加会议费用的报销
1.经批准参加学习、进修、培训的报销
(1)住宿费、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按《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锡科院发〔2023〕10号)有关规定报销。
(2)进修、培训人员的报名费、考试费、学费、培训费等开支可以单独凭据报销(超过学校有关限额规定的,以最高限额为准)。
(3)学习、进修、培训报销时,须附相关的学习、培训通知或相关证明。
2.参加会议费用的报销
参加会议相关费用的报销按《无锡科技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修订)》(锡科院发〔2023〕10号)办理,并附相关的会议通知。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举办会议费用的报销
1.各部门承办会议收取外单位会务费的,须实行“收支二条线”的规定,不得从所收取的会务费中直接支付,会务费须全额先上交财务处后再行开支。
2.各部门举办的各类校内业务会议或工作会议,一律不得发放纪念品或礼品,不得安排茶歇、水果等。
3.会议费报销具体要求按会议费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打印、复印等校外印刷单位的选择须在无锡市印刷服务框架协议采购入围供应商名目里;报销金额超过1000元(含)打印、复印等校外印刷费用报销时,须附印刷明细清单,清单加盖对方单位公章或发票专用章。
第三十一条 各类退款的办理
1.学生退学费,凭二级学院(部)、教务部门、学生工作部门签字盖章的学籍变动证明、个人银行卡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明和退费申请单,到财务处办理,财务处根据学生缴费情况计算应退金额,由财务处领导签字审批后办理。
2.学生退住宿费,凭二级学院(部)、学工处未住宿证明、学生本人银行卡信息,经财务处领导签字审批后办理。
3.各类押金、保证金的退还。对方单位(个人)须退回原收据,无法退还原收据的,须出具对方单位正式的收款收据,个人出据情况说明。收据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经办人说明情况、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退款。原则上退还时采用转账方式支付。
第七章 财务结算方式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公结算。学校各类对公结算原则上应直接汇款给对方单位,经办人报销已由个人垫支的对公款项应出具相关依据。
第三十三条 对私结算。学校各类对私结算原则上应直接发放到个人的银行卡内。
第三十四条 财务处原则上不留库存现金。工会账户、党费专户确需要现金结算,经批准审核后须提前一天向财务处出纳人员预约。
第三十五条 采用银行转账结算方式的,须准确提供对方单位的开户银行、账号及名称。如若因个人原因造成汇款失败,需提供书面材料说明缘由,并由部门领导签字审批。
第三十六条 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有效期为10天,须在有效期内使用,否则过期作废。支票须妥善保管,现金支票遗失应立即到银行挂失,并及时通知财务处,以免造成损失;转帐支票遗失不得挂失止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2025年6月1日起执行,原《无锡科技职业学院财务报销规定(修订)》(锡科院发〔2019〕4号)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财务报销附件清单
附件
财务报销附件清单
序号 |
支出类别 |
报销费用名称 |
需提供的附件清单 |
1 |
费用支出类 |
办公费 |
1.发票;2.采购申请;3.验收单。 |
2 |
邮电通讯费 |
1.发票;2.邮寄费附服务明细。 |
3 |
评审、兼课费 |
1.人员薪酬发放表;2.银行上卡表;3.费用说明(含人员信息、单位、职称或职务、日期、时长、具体事件、费用标准)。 |
4 |
接待费用 |
1.发票;2.机打明细或加盖公章的手写明细;3.接待审批单(非财政资金的横向课题除外)。 |
5 |
差旅费 |
1.出差通知、出差申请或者邀请函件;2.各类交通发票;3.住宿发票;4.必要的机票申请(非财政资金除外);5.其他会议相关发票或证明(例会议培训费、培训证书等)。 |
6 |
租赁费 |
1.发票;2.租赁合同或结算单。 |
7 |
培训费 |
1.发票;2.培训通知;3.培训计划或协议、培训证书。 |
8 |
服务费 |
1.发票;2.加盖公章的服务结算单或分配表原件。 |
9 |
市内交通费 |
1.发票(仅限非财政资金的横向课题)。 |
10 |
会议、比赛费 |
1.活动举办申请及批示(上年度预算申报时提交);2.发票;3.所有举办活动的费用明细(来回交通费、场地租赁费、餐饮费等)。 |
11 |
职工福利费/工会 |
1.发票;2.发放签收表;3.采购申请。 |
12 |
论文版面费 |
1.发票;2.录稿通知或论文版面(含目录);3.代开发票需要提供免责申明原件。 |
13 |
图书报刊费 |
1.发票;2.清单目录原件,符合资产条件的办理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 |
14 |
维修、维护类 |
1.发票;2.协议或者合同;3.维修申请或者说明;4.验收证明;5.工程造价审计报告 |
15 |
奖、助学金类 |
1.上级发放红头文件或者校内公告;2.人员名单及银行信息 |
16 |
专利费 |
1.发票;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
17 |
代办费类(教材、校园卡、教工食堂等) |
1.发票;2.归口部门自制表或签收清单。 |
18 |
采购支出类 |
固定资产采购类 |
1.采购申请;2.采购合同;3.发票;4.固定资产入库单;5.验收证明或者情况说明。 |
19 |
货物耗材采购类 |
1.采购申请;2.发票;3.入库单或领用签收单。 |
20 |
资金往来类 |
支付借款/往来款 |
1.借款申请或合同;2.审批单;3.情况说明。 |
21 |
归还借款/往来款 |
1.发票;2.借款合同;3.情况说明。 |
22 |
薪酬税费类 |
发放工资 |
1.工资表;2.银行回单或者国库支付证明。 |
23 |
缴纳社保、税款、公积金 |
1.缴款清单;2.银行回单。 |
24 |
计提工资、社保、公积金 |
1.当期应缴费用明细。 |
25 |
资产摊销类 |
计提折旧或摊销 |
1.资产办提供的折旧明细清单。 |
备注 |
1.单张满1000元以上票据需提供付款证明;2.满2万需要提供合同;3.不得拆分报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