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教学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其他形式的科技合作活动,推进产学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高学校科研工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横向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和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政府部门委托或购买服务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委托的科研项目,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照合同制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科技处是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二级单位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基层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项目的具体实施责任人。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签订程序:
1.项目负责人草拟合同文本。达成合作意向后,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模板完成合同的起草(一式四份),合同的落款处统一盖学校经济合同章,并由项目负责人签名,日期精确到日。
2.二级单位负责对合同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本单位是否可提供项目实施所需的场地、设备及人员等条件,外协科研事项是否必须且可行,项目成果归属和权益分配是否合理等。
3.项目负责人负责填写对外合作项目审批流程表,并完成校内审批程序,材料交至科技处办理。
4.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合同由双方盖章后,项目负责人将一份合同原件交党政办公室存档,复印件和扫描件交部门备案。同时,配合科技处在一周内完成科技厅技术合同认定平台基本信息采集工作。
5.委托方支付研究经费后,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入账手续。
6.二级单位在当年年底将合同的复印件和电子稿、统计表等材料交科技处备案。
第五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技术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与解除、合同印章管理、责任承担等相关事宜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应使用规范合同范本。凡未依据合同范本签订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均应提交至科技处审核,并经合法性审查。
第七条 在横向科研项目研究中,签署合同(协议)书时应明确所涉及的研究成果的最终归属权。横向科研项目所获得的成果,其知识产权由三方协商确定,个人不得私自转让处理。
第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技处负责到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涉及科技成果转化时,应符合《无锡科技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第十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横向科研项目,项目组成员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相应保密义务和承担相应保密责任,严防泄密事件发生。如有违背,由项目组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作中,项目负责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认真查实合作方的法人资格和履行能力,保证按质、按量、按期完成任务。因主观原因(挪用经费、技术失误或自身工作不力等)造成学校技术、经济和名誉损失的,由项目组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法律诉讼等),相关费用由项目组负责。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任务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持验收报告、委托方或合作方出具的同意结题证明等相关材料到科技处办理结题手续,并按规定对相关科研资料进行归档。
第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通过验收后,根据到账经费总额,以6分/万元计算科研分;若委托方的注册地在无锡新吴区,以8分/万元计算科研分;若单项科技服务到账经费5万元以上,以8分/万元计算科研分;若单项科技服务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以10分/万元计算科研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经费在不开具行政事业票据的情况下,实行有别于财政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校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可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编制预算,并合理、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十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管理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随附技术合同,注明支付单位全称,明确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科研管理办法、科研合同、委托协议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预算是经费使用的基本依据。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研究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按照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说明,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经费支出种类:
(一)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要合理控制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学校鼓励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类商品,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可自行采购,不纳入政府采购程序,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产权归学校所有。横向科研项目完成(结题)后,购置的仪器、设备优先给项目组成员使用。
作为科技成果交付给委托方的仪器设备,经二级单位、后勤处、财务审计处、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必须在合同中约定,不纳入学校资产管理,购置金额在项目科研分中扣除。
(二)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六)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发生的出差及出国(境)所产生的交通费本着方便、节约的原则据实报销。市内交通费及因科研工作需要自备车辆产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以及租车费等相关支出,据实列支,并提供相应台账。
(七)招待费:横向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需列招待费的,应秉持务实节俭的原则据实列支,直接凭发票并附接待明细由项目负责人审批报销,其真实性、合法性、必要性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单次报销总额低于2000元(含),且业务招待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含)的,凭发票并附接待明细,可简化报销手续。
(八)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十)劳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劳务费用,统一由学校财务部门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需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横向科研经费中劳务费发放范围仅限于项目组成员,并按照合同类别,工程技术类项目发放费用不超过60%、咨询服务类项目发放费用不超过80%。项目类别的鉴定以江苏省科技厅认定类别为准。
(十一)专家咨询费:是指在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十二)管理费: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学校对横向科研项目暂不提取管理费。
(十三)协作研究费:是指外单位协作承担项目部分研究试验工作的费用,须注明协作单位名称和协作内容,不得用于所承担项目无关的研究经费。包括协作单位研究费用和邀请校外专家和合作研究人员的费用等。所有转拨的协作费,必须由科技处与财务审计处共同审核,协作金额在项目科研分中扣除。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如实提供项目合同和其它必要的资料,否则不予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他用。
(十四)其他支出:是指在横向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十五)净收入: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获得的净收入,如合同约定分配事项,则按合同约定提取报酬;如无合同约定,允许全部留归项目组成员自主分配并依法缴纳所得税,分配应向承担任务的35周岁以下科研骨干倾斜。
第十八条 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宴请、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横向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十九条 横向科研经费5000元以内(含5000元)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5000元以上3万元以内(含3万元)支出由分管校领导审批,3万元以上的支出还需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加批,各项费用应严格按照合同和相关规定审批。
第二十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实行科研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在保证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的前提下可由项目负责人自主确定使用范围和标准以及分配方式。
第二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按国家规定若需交纳各种税费,其费用在所在科研经费中列支,科研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做好预算管理。
第四章 责任风险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出现失败风险或项目组承担项目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根据其合同条款约定的风险责任及其赔偿金额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及结余经费应全部退回。
(二)冻结项目结余经费,退还项目组提留和分配的经费。
(三)如不足偿还赔款的部分由学校与项目组协商解决。
(四)追回项目负责人及其项目组成员因该科研项目立项所享受的科研业绩或绩效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被学校辞退、解除聘用或开除的,应在1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交接手续,新任项目负责人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项目研究需要重新确定,报经科技处审批;其中,调离、辞职的项目负责人可以继续完成该项目,但不得变更项目完成单位。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