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级各类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第63号令)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学校专业的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方面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成立由校(院)长牵头、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相关部门和专业所在院(系)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组织推进项目实施工作。学校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单位,校(院)长承担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并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的立项下拨,对资金使用实行全过程监管,资金使用部门组织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须纳入学校年度部门预算,专项管理,分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七条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学校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渠道资金。鼓励和引导学校各部门积极争取相关行业、地方、企事业单位共建经费或其他方式的资金支持。
第八条 支出预算包括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课程教材资源开发、实验实训条件建设、学生创业创新训练、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等所必需的各项支出。
(一)教师发展与教学团队建设支出用于培养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和青年教师培养培训、引进专业教师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师进修费、差旅费、培训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引进专业教师安家费;
(二)课程教材资源开发支出用于教材、教案及教学视频等资源的开发与制作及共享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教材出版费、图书购置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信息化教学所需的系统开发费用;
(三)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用于改善实验实训条件而发生费用,包括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维修维护费、专用设备及专用材料购置费、实验室维修改造费、校外仪器设备租用费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实验室基本建设支出,且在建设期内用于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支出的比例不得超过50%.
(四)学生创业创新训练支出用于提升学生专业技能和创新创业能力所发生的实验实践、科技创新及竞赛活动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实验材料购置费、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外聘人员指导费、学生竞赛奖励;
(五)国内外教学交流合作支出用于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企事业单位交流教学研究与改革成果,联合培养学生、共建专业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出国费、会议费,外国专家来华的旅费、伙食费、住宿费及工作酬金(补贴);
(六)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支出用于提高学生培养质量而开展的教学形式、教学方法改革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租车费、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版面费、会议费、校外专家咨询费及劳务费、专业认证费。
第九条 学校根据总预算及行政、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企业等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合理编制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收支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因需要调整预算的,由专项资金使用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支出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强化预算约束,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或提高开支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
第十二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外拨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专项建设内容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出国及国内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的开支标准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配合专项资金使用部门根据专项资金验收要求按时如实编制资金使用情况表。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年度结存资金,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上级部门、行业企业的专项资金如没有特殊规定的原则上使用期限为两年,学校自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使用一年。使用期限内未使用完的专项资金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收回。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仪器设备、课程教材资源等,应积极予以开放共享,提高利用效率。
第四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实行中期检查与结果验收制度,强化过程管理。接受委托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考核,完善激励和退出机制。对实施成效显著、贡献突出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奖励性投入或以奖代投,奖励性投入主要用于项目建设;对意义重大、发展前景好、按规律需要后期支持的,予以持续重点支持;对建设措施不力、成效较差的,减小支持力度或不再作为重点支持项目; 对立项条件基础丧失的, 及时调整或终止。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坚持科学公正、规范管理、严格程序。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适时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检查,学校应当在校内公开专项资金预决算、预算调整、项目组人员构成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经纪律,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回已下达的专项资金, 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自筹资金以及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安排的其他渠道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